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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不能。婚内赠与财产给情人,只能由妻子起诉赠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,男方自己不管以什么理由或案由起诉,都容易败诉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男方婚内买房给情人,分手后起诉借名买房要求过户回来,但没有证据证明当初买房时有借名买房的合意,最终败诉。
判决书节选:
本案争议焦点是:罗男本案所提房屋确权、过户主张是否应予支持。案件事实表明,罗男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为唐女购买涉案房屋,罗男配偶并不知情;罗男的出资行为,处分标的是金钱而并不是房屋。对涉案房屋购买后产权登记在唐女名下的法律后果,罗男当应清楚。罗男主张其与唐女之间成立“房屋代持”或“借名买房”关系,但罗男并无对此提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“房屋代持”或“借名买房”、唐女应将产权向罗男予以过户的约定,罗男本案要求唐女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罗男名下,所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;罗男对唐女关于借款购房、“居住十年以偿还借款”主张提出的异议,并不能对罗男“房屋代持”或“借名买房”主张产生积极的证明意义。
依罗男本案主张,其基于善心将涉案房屋的物权登记于唐女名下,并非为规避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,即罗男对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本身并无异议,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当时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状态并非不符。据此,罗男本案否认产权登记状态,要求判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,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。涉案房屋的购买,与双方当事人当时存在的非正常两性关系密切相关。鉴于罗男本案所提诉讼请求为确权、过户,对罗男的出资行为如何善后,基于民事诉讼“不告不理”原则,本院判决由双方另寻途径解决,在本案不作调处。判决驳回罗男全部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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